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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2月21日讯(记者 彭科峰)在银行和贷款者之间,到底哪一方才是弱势群体?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个案例,似乎可以从侧面说明某些银行机构“真”贷款合同下的小猫腻。
日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下称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起诉贷款人刘某、陈某追讨958万贷款,而刘某等人在审理环节曝出这笔贷款是基于1千万虚假存单质押而来,主张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承担。不过,法院一审还是判决刘某等人应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猫腻 不存在的1千万存单质押和前后两笔贷款
据文书披露,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陈某,女,1963年,住西安市。2016年3月22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案涉《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刘某、共同债务人陈某借款金额95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年利率4.3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同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签订一份《个人借款质押合同》,以编号为00901471号的10000000元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保证。签订合同当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向刘某放款9580000元。但到期后,刘某没有归还贷款。
从法院审理环节曝光的内容来看,这笔贷款和千万存单并不单纯。据刘某称,这笔1千万元的存单为虚假存单,实际上是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2千万元虚假贷款为背景编造而来。
刘某进一步介绍,2016年3月7日,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先与陈某签订某份《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此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以上述合同放款2千万元为背景,通过“以贷转存”违规操作,制造了编号为00901471号的1千万元虚假存单。如此一环套一环,才有最后的真实贷款。
此外,在本次涉及958万元贷款的起诉之前,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曾经主张陈某、刘某返还2千万元借款本息,而实际上,这笔2千万元的贷款合同为虚假合同。据文书披露,因为上述2千万贷款合同为虚假,当地法院定驳回了恒丰银行西安分行的起诉。正是在被驳回之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才又发起了起诉,主张贷款人归还958万元贷款。
贷款人主张银行应承担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支持银行
在近期的一审环节,陈某等人主张,以虚假存单作为贷款质押物的不利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本案中,银行虚开1千万元储蓄存单后,再以该存单作为958万元贷款的质物并完成了核押。恒丰银西安分行既是完成核押的金融机构,又是质权人,故其应当依法承担用虚假存单质押贷款的全部不利后果。
法院在一审中也确认了2千万虚假贷款的事实。法院指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能够确认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与刘某、陈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实际借款金额958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之间2千万元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虚假贷款合同,但不影响958万元合同的有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刘某等应承担返还其已取得958万元借款以及借期内利息的民事责任。现恒丰银行西安分行以实际发生的958万元借贷事实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期内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也指出,对于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要求刘某等支付逾期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的主张,其作为商业银行,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由于其违反金融机构不得以贷转存之规定,管理方面俨然存在漏洞,与造成该案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故其主张法院不支持。
案件背后的行业秘密 以贷转存屡禁不绝
对此,某不愿具名的分析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此案的猫腻在于银行的“以贷转存”。简单来说,所谓“以贷转存”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又从贷款中扣下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贷款人或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举例来说,某企业只想贷款100万,但是银行却要批给企业200万的贷款额度,放出去100万,另外100万作为企业存款再存入银行。这种操作对银行来说,既完成了放贷任务,还增加了存款规模,一举两得。但这种做法是监管部门命令禁止的。
财联社查询发现,原银监会发布过《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有些银行不愿守规矩。
今年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涉及五十六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中信银行总行罚款15242.5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2.59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6770万元;罚没合计 22475.18万元。其中,第二十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即为“以贷转存”。11月21日,监管部门网站也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因为“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被罚款30万元。
此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贷转存”、虚假质押说明银行方面存在管理问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应会有行政处罚”。当然,在2千万的虚假贷款合同和假存单中,银行和贷款人双方都有责任,因为贷款人也是在配合造假,本身也是知情者。对于本案而言,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确存在真实的合同,存在900多万的贷款发放,因此贷款人必须按照合同归还贷款,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石小峰还指出,对于借款、贷款类合同而言,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看是否存在的真实借贷行为,不可能光靠纸面合同。此前所谓的套路贷、扣押他人并强迫签下的借款合同,在审理环节法院都会对银行流水、借款记录、证人等进行审核,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光有纸面合同而无有效证据,贷款人或借款人的主张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