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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望者第7篇原创评论—朋友,你听说过银行从个人借钱吗?这么倒反天罡的事情,竟然是真的。四年前,我们曾为一家银行提供代理服务,基本情况就是一个自然人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偿还借款。据我们了解,此类案件还真不是个例,至少在黑龙江[(2020)黑民终268号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申5457号裁定书]、吉林[(2016)吉民终56号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3057号裁定书]、江苏[(2018)最高法民再302号判决书]、湖南[罕见69张罚单!两农商银行内控失守遭监管合计处罚570万元,数人被终身禁业]等地也有发生过。针对这类事件,我们尝试来解析:1.为什么会发生此类事件?2.此类事件在法律上的核心争议是什么?3.处理核心争议的根本逻辑是什么?4.此类事件的提示是什么?一、事件成因:揽储+转贷银行从个人借钱的逻辑说来也简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揽储而借款很多银行的分行、支行位于城郊,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居民以及城郊居民。这些群体有一个特征,就是喜欢在家里存现金,尤其是早些年,更是没有把钱存入银行的习惯。这就导致这些位于城郊的分行、支行难以完成总行下发的揽储任务,并进而影响到它们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因此,为了完成揽储的任务,一些分行、支行的行长向这些居民承诺支付超过存款利率的利息,以借款的名义吸收“存款”。二是为了转贷而借款分行、支行或者分行、支行的行长一般来说都会有合作比较好的客户群体,但这些客户并不总是满足银行的放贷条件。在这些客户需要资金而银行又难以放贷的情况下,一些分行、支行的行长可能就会用银行的名义从外面借钱,通过银行以外的渠道提供给这些客户。所谓“银行以外的渠道”,有很多的表现形式,比如让出借方直接把钱转给需要钱的客户,又比如行长借用他人私账来收钱然后转给客户,还比如行长直接当面收取现金和汇票然后转交给客户。不过也有一些行长艺高人胆大,直接通过银行渠道收钱,甚至还有银行,半公开地设立专门开展此类业务的柜台。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况,肯定都是违规的,因为《商业银行法》第3条明确限定了银行能够开展业务的范围,“从个人借钱”并不是银行能够合法从事的业务。所以一旦查出,相关的分行、支行行长往往都会受到管理处分,甚至也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核心争议:谁来还钱不过,虽然行政管理上违规了,但毕竟有人把钱借出来了,总得有人把钱还回去,那究竟银行要不要还这笔钱呢?这是此类事件最容易发生的法律争议。该怎么解决?说到这里,很多文章就会开始套用概念了,什么表见代理了,什么经营范围了,什么审查义务了。但这种一上来就套用法律概念的做法,本质上是没有理解法律目的,提供的思考逻辑也是治标不治本的。要真正学会适用法律,就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法律目的?法律的目的,表面上说是定分止争,深层上说是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自然要以社会效果作为法律运行是否良好的根本标准。所以可以看到,很多法官审案,并不是一上手就不分青红皂白,直接拿法律条文往事实里套,而往往是先对各方利益关系进行价值判断,确定谁值得保护、谁应该批判后,再援引合适的法律条文,通过规范的论证方式形成最终的判决。三、解题逻辑:一个大原则+两个小因素在这类事件中,关键要抓住一个大原则和两个小因素。一个大原则是“谁收到钱谁就该还钱”,两个小因素分别是“谁善意谁就值得保护”以及“社会稳定优先”。简单来说,首先要考察,究竟是谁收到钱,如果钱打进了银行能够控制的账户,那么这笔钱的利益是归于银行的,银行自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银行从未收到过钱,那么让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就明显不公平。这个大原则确定后,很多案子基本就可以定调了。然后再进一步考察两个小因素,看之前的结论是否合理,是不是需要修改。先看出借资金的人和银行谁是更为善意的一方。什么叫善意?对于出借资金的人来说,善意是指不知道银行行长是违规用银行的名义借钱。比如农民,一般不能要求他清楚银行具体业务是什么,因此可以相信他并不知道银行不能从个人借钱;但如果是企业家、金融从业人员,一般而言,法律上会推定其具有足够的能力了解银行的业务范围,因此不可能不知道银行不能开展从个人借款的业务,自然难以认定此类群体是善意的。对于银行来说,善意是指不知道它的行长在违规借钱。比如这个银行有严格的印章保管制度,而每次行长都是通过内部系统申请,通过合规审批后才在借据上用印,那就难以说这个银行是不知情的;但如果借据上加盖的印章是行长自己伪造的,甚至说根本没有加盖印章,只是行长自己签字,那可能就可以认定银行是不知情的。最终,如果综合判断下来,出借资金的人比银行更加善意,那就倾向于保护出借资金的人,如果银行更加善意,那就优先保护银行。考察完善意因素后,还要考察社会稳定因素。一些分行、支行的行长可能对外从几百个人处借过钱,在行长没法还钱后,这些人很可能会聚众闹事,这就存在影响社会安宁的风险。此时,就需要考虑,是否要对之前的分析进行调整,是否要由银行来承担损失。但如果行长只是从一两个人处借过钱,那一般来说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此时自然不需要对之前的分析结论进行调整。四、启示意义对于银行而言,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尤其是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以及对于各分行、支行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规培训,使后者明确知道违规开展业务可能导致的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同时,要加强银行内部的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审计稽查和业务暗访,及时“扑灭”可能产生的违规“火灾”。对于个人而言,一定要意识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在我国是严格管控的,只能开展《商业银行法》第3条范围以内的业务,对于其他创新型业务,分行、支行在开展时,必须需要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总行的授权。同时,还应当意识到,如果遇到银行行长私下借钱,即使取得了银行盖章的借据,最终能否要求银行偿还欠款,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一定要抵制住高息的诱惑,自觉地远离违规业务,避免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