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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出借人短期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结合案涉证据足以确认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并依法改判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从属担保合同无效。

据了解,这是该院首次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认定“职业放贷人”。

杨君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苏泽,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君向苏泽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杨君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苏泽就分两次转账将270万元转给了杨君,此后杨君陆续按约向苏泽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

2018年8月,苏泽将杨君告上法院,要求杨君归还借款270万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在履约过程中,杨君认为苏泽作为自然人并无从事借贷行为的资质,借钱前并不认识彼此且未曾考虑还款能力就把钱给了自己,并要求自己以房产作为抵押,疑似套路贷。

因此,杨君在2018年10月4日和18日,分别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被套路贷诈骗,但公安部门尚未就杨君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杨君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杨君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故尚无法认定涉案借款与“套路贷”有关。

关于苏泽、杨君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为证,依法予以确认,并由此认定杨君未按期偿付利息,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君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苏泽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除本案之外,另有九件涉讼案件可查,其约定的月利率区间为1%-2%,出借借款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且均附有以借款人自有产权房设定的抵押担保。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的前一年,苏泽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八次,涉及出借的钱款数额逾三千万元,所涉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其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以放贷为业的特征明显。

综合可查的涉讼案件中苏泽出借钱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法院对苏泽系职业放贷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虽然涉案合同签订时并未违反借款人的本意,但苏泽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结合《九民纪要》第53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本案的苏泽系职业放贷人,其从事的以借贷为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从属于借款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也一并归于无效,杨君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该费用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