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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之大无奇不有。处心积虑针对借款人设局,却通过民间借贷诉讼,变成合法的牟利手段。

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剑指“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向公众和司法机关发出提醒。

那么,“套路贷”是怎样一步步给受害者下套的?手段有多可怕?受害者面临怎样的维权困境?“套路贷”为何能一度猖獗,游走在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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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有套路

典型案例

2016年4月,被害人胡某来到一家小贷公司借款40万元,利息10万元,借期一年,但是放贷人却以写入违约金和后期追债费为理由,要求他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并且要到银行走相应的流水,此外还扣下了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胡某最终拿到手的,只有提前扣除利息的本金30万元。

一年后的到期日,胡某迟迟打不通小贷公司负责人电话因而“违约”,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0万本金及利息。

有法律界人士介绍,一些“套路贷”正是通过诉讼,将不合法的营利模式“漂白”变成合法。

套路流程

第一步:不平等条件下签订“阴阳合同”

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

在办理小叶贷款业务时,嫌疑人和小叶签订了“阴阳合同”——即虚高的假合同,借款2.8万元,合同上却写6.3万元。“一开始我是不想签的,也怀疑自己被骗,但周围的工作人员说写6.3万元是公司走账的需要,叫我不要担心,还款时就是2.8万元加上2000元的手续费,总共3万元就行了,多出的3.3万元不用我管。然后,他们还在现场给我、我的身份证和借条拍了合照。”小叶说。

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

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办理贷款时,会根据签订的6.3万元假合同,给当事人发放6.3万贷款,贷款成功后,公司会马上派两个人同受害人一道前往银行,要受害人马上取出3.5万元交给公司,受害人实际到手的就是2.8万元。

到了受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会出示这份受害人签字的假合同起诉,因为有银行流水作证,一旦法院判决,受害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步:约定的还款时间短,违约金高

“我们当时签的那份虚高的合同上有违约协议,我以为还款时间这些和银行的流程差不多,但我没细看,签了后才知道还款时间这么短,违约金这么高。”小叶说。

原来,协议要求小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完贷款,时间为22天。到了还款之日,公司电话通知小叶还款,超过还款时间算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上借款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

也就是说,合同上写的借款6.3万元,一旦违约,每天的违约金就是6300元。如此短的还款时间,小叶根本无法做到按时还款。每天都要接到贷款公司的多个骚扰电话、威逼恐吓,心理压力极大的小叶,被贷款公司逼得不知所措,只得听从贷款公司的建议,慢慢走入下一步陷阱。

第四步:“平账”

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

小叶无法偿还6.3万元,该公司便介绍小叶到第二家贷款公司,同第一家贷款公司一样签订“阴阳合同”——借款6.3万元,“阴阳合同”上金额变为9.2万元,与之前“行规”类似。

小叶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了,没想到还是超过了第一家贷款公司规定的还款时间10天,每超过一天,按合同上借款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这样算下来就是6万元。

第五步:抵押房产

欺骗贷款人一次次签下借条当然不是骗子的最终目的,这些借条最终如何变现?骗子最后会瞄准借款人的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用签订抵押合同+起诉的方式保证日后所有的诈骗手段都能变现。

紧接着,第一家贷款公司又介绍他到第三家公司贷款。该公司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小叶提供房产证做抵押。小叶将房产证抵押给重庆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33万元。拿到33万元贷款,还了6万元违约金,第三家贷款公司又以各种费用的名目将剩下的钱绝大部分占有。如此一来,最终到小叶手里只有可怜的1000多元。

第二家贷款公司9.2万元贷款一分没还,第三家贷款公司近33万元的债务又接踵而来。至此,小叶才发现自己的欠债已从最初的2.8万元上升到42.2万元,自己深深地陷入到贷款公司的套路中了。

第六步:提起虚假诉讼

最终,无力还款的小叶被第三家贷款公司起诉到法院。好在小叶及时报了警,民警将三家公司主要成员全部抓获,目前法院诉讼程序已经中止案件。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小叶是幸运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能这般幸运,要不然套路贷也不会这么猖獗。在亲自与贷款公司签订的白纸黑字面前,很多借款人自始至终都对自己欠下巨款的事实深信不疑,而又由于贷款公司精心制造的证据链条,法院往往也只能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对贷款公司有利的判决。

2诉讼洗白

2017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了5件32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生效判决案件,主要分布在上海市。而根据公开报道,浙江省也已对多起“套路贷”涉嫌诈骗案立案。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今年初撰文介绍了多个“套路贷”模式。

有的案件中,中介团伙负责寻找目标,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

有的案件中,出资团伙要求被害人以汽车为抵押,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此后制造违约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以高额钱款赎车。

还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但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

尽管很多借款人称遭遇“套路贷”,但难获法院支持。判决书中给出的理由包括:未发现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借款人未因涉嫌“套路贷”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套路贷”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张纵华今年7月曾撰文指出,在涉“套路贷”民事案件中,原告能提供具有较高证明效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而被告难以提供与之相当的证据抗辩,容易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出现偏差,导致放贷人的非法利益通过诉讼得以兑现。

3借钱给人成职业

在浙江省奉化市,57岁的陈阿娣(化名)是个家庭妇女。3年间,她当原告,陆续在奉化法院打了40个官司,其中35起是民间借贷,另外5起也都与民间借贷有关。高频率的诉讼,让陈阿娣成了奉化法院的“常客”。

“很多‘职业放贷人’官司胜诉了,未必能拿回钱。陈阿娣例外,她的案件几乎都能讨回钱来,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奉化法院民二庭法官说。

法官介绍,陈阿娣的民间借贷案件有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每个借贷案被告的人数总是特别多,除了一个借款人,其他的都是保证人。而她对保证人“精挑细选”,几乎都是公务员或教师群体。每次放贷前,她还会到保证人的家里实地查探,同时也会到社会上打听保证人的信用,确认保证人有能力还钱才放款。

陈阿娣代表的是“职业放贷人”中自有资金不多的“小本经营户”,做的基本上是零散生意。实力更强的“职业放贷人”通常是注册一个投资咨询公司,挂担保的“羊头”,行放贷之实。

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该院民四庭庭长奚红英介绍,2012年至2017年,温岭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3512件,涉案金额近100亿元,而这些案件中,近7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目前职业放贷月利率在4.5%至10%之间,更有甚者高达15%。除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高利率外,出借人往往还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变相提高利率。比如,在约定利率的同时,通过约定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担保金、服务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利率;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额利息;通过利滚利方式掩盖高额利息,将高利息转化为借款,重复计算利息。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按照行规,中介帮忙推销借款渠道,但不提供资金放贷,推荐而来的客户如果放贷成功,会抽取贷款利息中的几个点作为酬劳。而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进行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也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由此催生出一个暴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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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判断借贷真实情况

“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优势证据制度,一方面,放贷人能够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证明,另一方面,借款人没法证明收到转账后又把大部分借款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放贷人的事实。”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

“但这些证据事实并没有反映背后真实的意图,‘套路贷’放贷人正是利用了我国民事审判中过分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忽略了法院自身有查明事实的职责。”郭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通知》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比如可以要求借款人证明将借到的钱花去了哪里、花了多少,还可以要求放贷人证明他的钱的来源和放贷动机。”郭华说,“但阻碍在于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并不到庭。”以浙江省台州地区为例,2017年缺席审理了1790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比49.2%。

《通知》指出,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在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今年5月2日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官正是通过多次问询比对,发现了两名放贷人陈述的互相不一致和不合常理之处,认定存在“套路贷”犯罪嫌疑,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在浙江台州,法院近3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占民商事收案总数近三成,其中相当多的原告为“职业放贷人”。比如,温岭市法院2012年至201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

因此,浙江台州、福建厦门等地部分法院制作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凡被告抗辩原告存在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一律核查比对其其他案件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并作为争议事实认定重要考量因素。

这一威慑作用已经初显,据报道,部分法院今年3月至5月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25.47%,撤诉率达36.08%。

5维权难点及突破口

维权难点:

惩治“套路贷”的一大难题——法律讲究证据,而骗子把证据链条做成了完美的闭环

从极尽哄骗的放贷到充满暴力胁迫的讨债,原子化的普通家庭通常难以招架。而他们最后的希望是以司法手段惩治“套路贷”,但司法也面临着不少现实难题。

1、一些受害人发现进入圈套后,要么对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要么迫于讨债人的恐吓选择“花钱买平安”,往往不会去报案。

2、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借贷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的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

维权突破口

这种“套路贷”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根本不是小贷、普惠金融,其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甚至恶性远超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套路贷” 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首先贷款公司以“走账”为由哄骗当事人签下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口头承诺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履行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却依虚高的借款数额索要本金利息,表明其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必说之后诱骗受害者继续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非法占有目的了。

其次,贷款公司的诈骗行为是认定其诈骗罪行的核心要素,也往往是很多受害人难以理解的一点。之所以很多受害人意识不到被骗了,一是因为有的受害者本就对自己的借款原因讳莫如深,明知自己走的不是正规的借款渠道,对很多细节自然不会过问,二是因为“套路贷”往往具有良好的包装,比如正式的借款合同,正式的办公场所等,甚至有的“套路贷”还有执业律师全程参与,增加了受害者对诈骗团伙的信任。

这里律师要强调,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法律绝不承认显失公平的缔约行为,比如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套路贷”的诈骗行为就体现在其向当事人虚构了“借款额虚高是公司走账需要”、“不必对虚高款项履行还款义务”等事实,受害人在虚构的事实基础之上产生了“只需对实际借款金额履约”的错误认识,从而与骗子达成合意,是典型的欺诈或者说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受害者们一定要认清这一点。

存证举证是关键

1、提高维权意识,订立合同之初就做好录音录像。中国有句俗话讲“空口无凭”,在诉讼上也是如此,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是很低的,何况套路贷的合同大多数是在所谓“借贷公司”中签订的,很难有第三人在场。对方对于“阴阳合同”的解释、后续不收任何其他费用的口头保证,看似不经意,其实都是非常关键的合同内容,只不过是以口头的形式达成的,如果未经记录很难去证明他们的存在。这时候当事人应当有防范意识,及时对这些口头内容录音录像。

2、抓住对方当事人谋利心理,想方设法重新固定证据。套路贷中的骗子说到底还是为了诈骗牟利,明面上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录音录像等,这时当事人除了偷录的方法外,如果实在当时没有存证,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再次与骗子沟通的方式重新固定证据。套路贷的骗子都有放长线钓大鱼的心态,当事人越早醒悟越好维权,比如在第一次订立合同结束的时候,骗子为了不暴露自己,依然会强调之前虚假的承诺,比如实际借款与书面金额不一致,金额虚高是为了操作需要、比如后续不需再付任何手续费等,这时当事人可以假意有与诈骗者再次签订合同的意向,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在沟通的过程中与对方再次确认之前合同的口头条款,从而做到重新固定证据的作用。

3、及时掌握诈骗分子信息,为报警做好准备。套路贷进行到最后一步,当事人最稳妥的维权方式还是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无条件立案的,当事人最好能提供诈骗分子的信息和案件初步证据。这时,诈骗团伙头目的姓名、诈骗团伙的聚集地点、当初签订的阴阳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等都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十分关键的证据。另外,当下好多诈骗都在网上进行,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保存好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并且保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千万不可以一气之下删光所有聊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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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院出手整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剑指“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向公众和司法机关发出提醒。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的人稍有不慎就被“套路”,损失房产钱财。当诉诸法律途径维权时一旦拿不出证据,便百口莫辩,因为“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法院判决依据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所以,要搞明白“套路贷”里的“套路”。

首先,“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所区别。“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则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从法律后果上分析,“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贷中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牢记法定利率红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套路贷”中,经常出现打着“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幌子,以便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

再次,司法机关在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同时,更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受多种因素影响,近期部分网贷机构出现风险,P2P爆雷不断。各地有关部门随之采取举措,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针对不少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情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发现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网贷机构转移资金、跑路等恶性退出行为,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回应和解决广大投资者合理诉求。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战役,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也是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实,一旦进入诉讼环节,随之而来的就是漫长等待。说到底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决策当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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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素材源自经济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工人日报、中国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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