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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提升了信贷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规范贷款网络营销行为。
为促进贷款网络营销活动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防问题继续滋生蔓延,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发布倡议,呼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规范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提出包括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不得针对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资信脆弱人群实施精准营销,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等十九项具体措施。
要点一览: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贷款核心环节。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事先核实金融机构放贷业务资质,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国家有权部门。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被篡改和丢失。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得违规获取、违规使用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以及个人信息。
●不得针对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资信脆弱人群实施精准营销。
●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能够一键关闭。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开展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网络渠道开展贷款营销,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不得利用或假借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有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利用专业人士、文体明星、网红等社会公众或知名人物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营销应当遵守金融、市场、网信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鼓励以上下区间的形式展示贷款实际年利率区间,不宜以“利率低至某数值”等表述引发客户误解。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但目前该文件尚未正式公布。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有助提高扩大获客范围,丰富获客渠道,增强贷款营销的直达性和精准性。但在这个过程中,少数金融机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平台的营销行为存在不足和问题。”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倡议将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规范金融产品营销,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营销和不当诱导,帮助消费者特别是大学生、新市民等群体合理适度借贷、捂紧“钱袋子”。
贷款网络营销乃至金融数字化营销,其基础是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在提高营销效率的同时,也容易产生用户隐私、信息安全、数据公平等方面的问题。《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了遵循。该倡议还对贷款网络营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等行为划清红线。
对此,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在实施数字化营销的全过程,无论是自主开展还是与合作机构联合开展营销活动,都应该提高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意识,增强用户信息获取的合规性和数据应用的安全,以最严格的标准保障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这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科技伦理治理的应有之义。